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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杜马克维律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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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訴訟主要指企業或個人在進行合法的的商業活動中,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要求司法機構協助,以爭取得到合理的賠償. 近年來,杜馬克維律師行在美國,加拿大為客戶辦理的商務糾紛案,主要是股東糾紛 (Shareholder Disputes),追討欠款(debt collection), 合同糾紛(Contract Disputes), 商業詐騙 (commercial fraud),商標侵權 (trademark infringement) 之類。歡迎參考本行律師近年來主理或參與辦理的一些商業訴訟案案例. 作爲一個英聯邦國家,加拿大的商業法律主要是沿襲所謂的英國普通法 (English Common Law). 法官判決的依據,是幾百年來各級法院對於類似案件作出的判決的先例 (Precedents)。 從理論上說,下級法院必須遵循上級法院的先例,而實際上,法官可以指出本案具體情況中與先例之間的不同之処,從而作出不同的判決。 由於很少有完全相同的案件,法官總是可以找到理由。如果訴訟的一方得到法官的同情,則即使有不利的先例,也有很大的獲勝的幾率。所以,律師的工作,不僅是引經据典,同時也是為自己的客人爭取法官的同情。 除了法官們制定的普通法以外,加拿大聯邦政府和各省政府還制定了成文的法律(Statutes)和法規(Regulations)。這些法律,法規淩駕與普通法之上。加拿大法官有權解釋成文的法律,法規。 加拿大憲法規定,聯邦政府和省政府各有獨立的權力。司法主要由各省政府負責,一般民事案件的初審法庭為各省的高級法院 (Provincial Superior Court)。少數案件因直接牽涉到聯邦政府所轄範圍,會在聯邦法庭(Federal Courts of Canada)或特種法庭進行初審。請參考關於省高院,省上訴法庭,聯邦法庭,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介紹。 1.省高院(Provincial Superior Courts)。省高院雖然被稱爲“高院”,但實為一般初審法院。其法官由聯邦政府指派,終身任職,除非參眾兩院聯席立法,否側不能隨意被罷職。省高院法官的權限廣泛,省高院可以處理巨額經濟答案,也可以判定政府所訂立的法案師是否違憲(unconstitutional)。 而在另一方面,省高院也處理瑣碎小事,糾紛額在1萬加元以下的小額法庭(Small Claim Court)也屬於省高院的一部分。在加拿大經濟重心安大略省,省高院還設有特別商務法庭,由商業經驗豐富的法官組成,以快捷,務實的方式處理商務糾紛。 2.省上訴法庭(Provincial Courts of Appeal)。訴訟一方如不滿省高院做出的最後判決,可以在30天之内向各省上訴法庭上訴。上訴法庭由三位法官同時審理一個案件,若法官意見出現分歧,則以多數票意見為準。如果對上訴庭的判決仍不滿意,當事人可以向加拿大最高法院申請,要求繼續上訴。 3.聯邦法庭(Federal Courts)。涉及到聯邦管轄權的案件,其初審法庭是遍佈全國各地的聯邦法庭。這類案件包括專利,商標(Patents & Trademarks),對聯邦政府施政行爲的投訴(Judicial Review of Federal Institutions)。另外,還有一些特殊領域是由專業的聯邦法官負責,其中加拿大稅務法庭(Tax Court of Canada)是稅務問題的初審法庭。若當事人對聯邦初審法庭的判決不滿,可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Federal Court of Appeal)。聯邦上訴法庭與省上訴法庭的地位相等,也是由三位法官審理案件,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 4.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組成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由總理直接提名,終身任職。雖然在任職之前,他們都與政壇有千絲萬縷的聯係,但提名之後,由於受到終身任職的保護,他們都可以無所顧忌地依照自己的法學知識,社會責任感和良知對加拿大法律作出最後的仲裁。並不是所有從上訴法庭提出的申訴都會被最高法庭立案審理,當事人必須先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 除非案件有全國性的影響,否則最高法院不會受理。最高法院還具有於對加拿大憲法的最終解釋權。一旦某法律被最高法院宣佈違反憲法,就會立即失效。歷年來,最高法院對加拿大法律制度作出了很多划時代的重大決策,例如1988年的Morgentaler 案,最高法院宣佈刑法中關於人工流產的禁令違反加拿大憲法第七條,一夜之間賦予加拿大婦女進行合法人工流產的權利。時至今日,加拿大國民對人工流產是否應該合法這個問題分歧仍是很大,所以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無法爭取到足夠的支持對人工流產問題重新立法。 而最高法院對這一問題的判決仍然有效。九位非民選產生的法官,利用憲法的條文,跨越出司法的範圍,起到了立法的實際作用。 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有七大部分構成:訴狀,書面取證,口頭取證,調停,動議,預審和開庭。 1. 訴 狀 (Pleadings)。起訴人向法庭遞交起訴書(Statement of Claim),法庭蓋章簽發之後,起訴人將起訴書送達被告手中,即是所謂的"Service"。被告收到起訴書之後必須在20至60天之内向原告遞交辯護書(Statement of Defense),否則,法庭會做出缺席判決 (Default Judgment)。有時被告會提出反訴(Counterclaim),或對第三者提出獨立的第三方訴狀(Third Party Claim)。 被告之間還會提出交互訴狀(Crossclaim)。無論收到以上任何一種訴狀,被告都再有20至60天的期限提交辯護書。各方互相交換的訴狀程統稱為"Pleadings". 2. 書面取證(Documentary Discovery)。訴狀期結束之後,訴訟雙方必須向對方提供所有與本案相關的文件。通常,當事人需要在自己的律師面宣誓並提供文件清單給對方。這份清單不僅要包括該方將來所依賴的證據,也要包括對該方不利的文件。因此,當事人有時會想隱瞞不報一些相關文件。律師的責任是向當事人解釋宣誓的嚴肅性,以及披露所有相關文件的義務。若一方不滿對方所提供的文件,可以要求法庭下令對方提供更完整的清單。 3. 口頭取證(Oral Examination)。許多律師認爲口頭取證是訴訟過程中最關鍵的一步。在這個過程中,訴訟的每一方都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聆訊。通常由雙方律師,當事人和聆訊記錄員出席,被聆訊者必須宣誓,答應忠實地回答對方律師所提出的問題。問方律師會向被問方提出與本案相關的問題,已達到如下目的:1)確認對方指控内容,範圍,所依賴的證據,在將來出庭時可以有備無患;2)迫使對方承認一些事實,以減少所需證明的工作量;3)尋找對方證詞中的矛盾之處,以降低其可信度。對方的律師也同時列席,當他認爲某些問題不適合回答,他會拒絕作答(Refusal),對於某些一時答不出的問題,對方律師可以答應在日後提供答案(undertaking)。聆訊是開庭的前奏,由於聆訊過程中的每一句話都被記錄下來,問方有權在開庭時利用被問方在聆訊時所提供的答案作為問方的證據。相反,被問方卻不能以聆訊中自己的證詞作爲證據。所以在聆訊時,律師一般會叮囑當事人回答問題便可,盡量少發言,避免與對方律師辯駁,以免“禍從口出”,中了對方的圈套。 4. 調停(Mediation)。法庭要求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停。法庭通常會指派調停員,雙方也可以共同協商指派調停員。大多數調停員本身也是律師,並沒有任何判決權。作爲中立的第三方,調停員的作用是鼓勵雙方做出退讓,儘早結束訴訟。雙方在調停過程中可以各抒己見,暢所欲言。各方的提議,發言都保密,不能為對方將來上庭所用。許多律師都會在調停中爭取與對方心平氣和地溝通,以爭取解決問題的機會。 5. 動議(Motion)。訴訟過程中,任何一方在任何時候都可提出動議。 它的作用是要求法庭發出命令,以保護該方的合法權益。動議的種類五花八門,不勝其數,常見的有如下幾種:Motion for CPL-要求法庭在案件結束之前凍結兩乙方的房產;Motion for Security for Costs -要求控方向法庭遞交保證金,一旦控方敗訴,保證金將被用來賠償辨方的律師費;Motion for undertaking or refusals -要求對方回答在聆訊中所答應回答但並未回答,或是拒絕回答的問題等等。 Motion for injunction是最爲複雜的動議之一。在訴訟過程中若一方發現另一方的某些行爲會造成該方無法挽回的損失,如攜款潛逃等,可以要求法庭發出禁止令以保護其合法權利。 6. 預審(Pre-trial)。預審由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律師出席。 預審法官無權隊本案做出實質性的判決,將來也不能參與本案的審判工作。預審法官的職能之一是隊案件作中立的分析,使雙方權衡勝訴幾率,敦促雙方盡可能達成庭外合解,以避免出庭的費用。雖然預審法官無決定權,但由於雙方律師成年累月在這些法官面前執業,他們都希望給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所以即使是行事激進的律師也會擺出合作的態度,因而在預審中很多案件都可以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達成庭外和解。預審法官的職能之二是確定開庭日期,並為開庭的程序做一些事務性的安排。 7. 開庭(Trial)。開庭是民事案件決定性的最後一步。通常,很多案件都可以在之前的步驟中協商解決,並不需要走到這一步。 開庭時,首先由雙方律師作開場陳詞(Opening Statement),然後原告律師會要求原告證人一一出庭作證。原告律師會向每個證人發問,證人向法庭提供口頭證詞和書面證據,此過程稱爲主問(Examination in Chief)。原告律師結束提問之後,被告律師會向證人提出質問(Cross Examination)。原告證人作證之後,被告證人會出庭作證,屆時將由被告律師主問,原告律師質問。雙方證人出庭完畢,雙方律師會做結案陳詞(Closing Statement),而後由法官會宣判。有時法官會保留意見,並不當庭宣判,日後再作口頭或書面的判決。 如果您有關於商業糾紛的問題,請與本行華語服務部聯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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