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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杜马克维律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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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師行專業為商務客戶服務,聘有全職註冊會計師協理商務案件,企業服務部的業務範圍包括:企業非公開性融資(private placement),首發上市(IPO),買殼上市(reverse takeover),歡迎參考有關華人企業在北美融資上市的專題文章。 我們的企業服務部為客戶擔任公司常年法律顧問,註冊公司,包括註冊國際避稅地公司,代設海外資產信托,代辦銀行信托戶口,商標註冊,起草勞資合同,股東協議,國際合作合資協議,貿易合同,代理公司兼併,買賣和股份轉讓等相關業務。詳情請參考近年案例。 加拿大公司法概況 加拿大憲法規定,聯邦政府和各省政府同時具有對企業立法的權力。聯邦政府所頒佈的加拿大公司法 (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又稱CBCA),是一部與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接軌的現代公司法規。其主要内容經過各省商業廳的模仿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各省所制定的公司法之中。例如,位于加拿大工業中心的安大略省的公司法(Ontario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又稱OBCA), 其内容和聯邦公司法幾乎完全相同。一個公司受哪部公司法制約取決於它是在哪一部公司法之下註冊成立的。過去,註冊聯邦公司較爲昂貴,許多小公司因為只在省内運作,往往註冊一個省級公司。省級公司與聯邦公司在稅收方面無任何差異,但是聯邦公司在任何一個省份擁有辦公地點並開展業務,省級公司只限於在該省運作。近年來,聯邦政府大大簡化了註冊聯邦公司的程序,降低相關費用,使聯邦公司越來越受到中小企業的青睞。以下對公司法的概述均以加拿大聯邦公司法為準。 1.公司成立。成立一個公司首先要由創辦人(incorporator)向公司局遞交註冊書(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註冊書必須寫明創辦人提議的新公司名稱(proposed name),公司縂部地址,首任董事會成員名單,各類股票權益和業務範圍等等。若業務範圍和股票轉讓受限制,則必須在註冊書中註明。另外,創辦人還要作公司名稱查詢,以確保提名未被佔用,查詢報告連同註冊書要一起遞交給聯邦政府。政府一般在2至4個工作日之内便會給以回復,並頒發註冊證書。 2.公司組織形式。公司成立之後,律師會起草一些基本組織文件以確立公司内部組織結構(Organizing Resolutions)。這些文件會正式確認董事局成員,公司股票的分派,公司内部章程(By-Laws),管理層人選及其各自的權利。除此之外,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訂立股東協議,相互約 定彼此之間的其它權力和義務。 3. 董事局。加拿大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但並沒有法人代表的概念。最高決策機構為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其職能是選舉董事局,批准董事和主要管理層的報酬並討論通過年度財政報告。董事局產生之後,對公司運作全面負責。董事局可以設董事長,其權限由公司内部章程決定。董事局會議並不一定會定期召開,但一般公司規定重大決策必須有董事局批准才能生效。作爲公司董事所肩負的責任和義務很多。首先,董事對公司有信托義務(fiduciary duty)-董事必須忠實地為公司服務,不能侵害公司利益。例如,董事不能與該公司所經營的業務競爭。又例如,董事若獲悉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商機,必須把此信息透露給公司而不能獨自佔有。另外,董事還必須承擔財務風險。雖然有限公司對股東的個人財產起到保護作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之下作爲董事必須承擔以下財務責任:第一,稅務責任。若公司逃避稅務責任,特別是物勞稅(GST),代扣稅(withholding tax),則董事必須負責向國稅局償還稅款;第二,員工工資。若公司拖欠員工工資,董事則可能被要求做出私人賠償;第三,其他違法行爲。公司若違反公司法,證券法,環境保護法或其他強制性的法律,法規,知情不報或故意縱容的董事都有可能被追究個人責任。所以說,當董事並不是一件輕鬆差事,特別是那些有資產,有名望的人士都不會輕易接受董事職位。 CBCA要求加拿大居民或公民佔董事局成員的比例不能低於25%。OBCA要求要求加拿大居民或公民佔董事局成員的比例要大於50%。如董事局人數在2位以上,居民或公民在董事局中所佔比例必須為大多數。因此,海外人士在加拿大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常常要為找加籍公民作董事而費盡周折。一方面,董事責任重大不能輕易托付給他人,另一方面,很多專業人士因懼怕風險而不願當董事。爲了結決這個問題,CBCA和OBCA都有條例,允許公司股東作出特別股東宣言(Unanimous Shareholder Declaration)剝奪董事局一切權力,由股東直接領導公司。這樣,公司董事局行同虛設,董事不享有權利,也不承擔個人風險。 本行律師認爲,這種特別股東宣言只適用於聯邦公司。原因是許多給董事添加責任的法律都是聯邦立法,根據加拿大憲法中的"優先原則"(Paramouncy Doctrine),聯邦法律淩駕於與其衝突的省級法律之上。因而由省級公司法允許所制定的股東宣言不能保護董事不被聯邦法律追究私人責任。 4. 管理層。管理層由總裁(president),總書記(corporate secretary),財務主管(treasurer)組成,常有的職稱也包括執行總長(CEO),財務總監(CFO),他們的官職,責任和由公司章程中明文規定,或在與董事局之間的合同中確認。管理層直接向董事局負責,不向股東直接匯報。 5.保護小股東。公司法的基本出發點是一股一票的民主式管理,只要掌握51%有投票權的股票(voting share),便可根據自己的意願選舉出董事局。上市公司要受到證監會和其他政府部門的監控,非上市公司的小股東就只能儀靠董事局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董事局往往被大股東所控制,那小股東如何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投資不被大股東侵佔呢? 第一,公司法本身規定董事局不能隨意發行股票給大股東,必須給小股東對等的股票認購權,小股東的股權不能被無端稀釋。第二,小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對賬目進行審計;第三,公司内部重大事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出賣公司主要資產,都需要經過持有2/3以上投票權的股東通過方可實施。但是,這些手段不能防止股東之間因爲相互猜疑,排擠,最後鬧到水火不容的地步。 若大股東運用自己掌控的權力壓制小股東,並把他們趕出管理層,小股東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受到保護(oppression remedy)。法庭常用的保護手段包括要求大股東恢復小股東職位,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小股東股票,出售公司資產,按比例分配給所有股東,或是指派監控人監督公司日常運作等等。這些保護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捍衛了小股東的權益,但實施起來相當複雜,昂貴。很多商業評估專家都認爲,公司的股票在小股東手里,其價值比在大股東手中應打折扣(minority discount)。爲了避免這些問題,很多股東會在公司法的基本條款之外,以股東協議(shareholder agreement)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做進一步的約束。 6. 股東協議。股東協議的内容五花八門,宗旨都是對公司的財務制度,利潤分派,人事制度和重大決策做出進一步的規定,另一個常見條款是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用何種機制來購買對方股票,這樣,產生糾紛時就可以依靠股東協議中規定的機制相互收購股票,從而避免一場昂貴的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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